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5,263 篇 · 5,256 篇有全文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260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3,596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 2010年12月14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规章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发布 2021年12月11日
-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09年6月8日
-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发布 2019年11月27日
- 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发布 2009年11月6日
-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 2014年10月23日
- (三)审理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06年2月7日
-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税务工作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
-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     (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 生态环境规章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12月19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11年5月4日
-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 2018年1月12日
-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 2007年7月12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生态环境规章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发布 2014年12月19日
-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2018年1月15日
-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