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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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26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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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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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发布 2014年7月4日
    •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发布 2012年7月17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社规章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1999年3月19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税务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1999年3月19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发布 2016年4月16日
    •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11年5月4日
    •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发布 2013年10月16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发布 2024年1月10日
    •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发布 2018年11月7日
    •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发布 2013年6月19日
    • (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 文旅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发布 2011年12月6日
    •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发布 2023年11月1日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2012年11月16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发布 2012年7月1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税务其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 2016年2月26日
    •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发布 2023年8月8日
    •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 税务其他文件发改财金〔2018〕384号发布 2018年3月2日
    •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 在铁路站车发生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立为刑事案件的,由相关铁路公安局通报相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并纳入惩戒名单。未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上述行为,由铁路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或行为责任人本人书面证明,报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后,纳入惩戒名单。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 2010年5月24日
    •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发布 2021年12月31日
    •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 税务财税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发布 2020年5月13日
    •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