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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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个人信息» 命中 40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5 部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1,075 部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发布 2021年6月1日
    •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 2017年2月16日
    •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广电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发布 2020年12月31日
    •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 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 2023年9月5日
    •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发布 2021年6月7日
    •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 生态环境规章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发布 2023年1月18日
    • (七)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发布 2022年2月9日
    •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被聘请机构和人员不得复制涉及参保个人的明细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复制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监督单位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 税务其他文件发布 2021年4月23日
    •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 人社规章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 2022年1月7日
    •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发布 2021年12月31日
    •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税务其他文件商服贸发〔2025〕186号发布 2025年9月22日
    • 制订重要数据目录,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优化调整和动态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研究探索形成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跨国公司内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便捷化安排,允许通过评估或认证的跨国公司内部自由跨境流动个人信息。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国际贸易和学术研究,参与国际竞争。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发布 2023年9月12日
    •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2018年12月21日
    •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发布 2021年11月10日
    •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 广电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发布 2019年2月14日
    •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 税务国务院文件国办发〔2024〕38号发布 2024年7月26日
    • (十)推进信息共享。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参保人员变动信息,为扩大参保覆盖面和治理重复参保提供数据支撑。各有关部门与医保部门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各地大数据平台等渠道,及时共享公民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以及医疗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就业人员、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有关信息。具体共享形式由各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 (六)大力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及纳入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查询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等服务。用3年时间逐步统一全国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发挥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网点作用,延伸医保公共服务。健全完善个人信息授权查询和使用机制,助力参保人员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方面获得便捷服务。
  • 税务其他文件发改就业〔2020〕293号发布 2020年2月28日
    • (十八)积极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消费后评价制度,大力优化线上消费环境,加大力度打击网络刷单炒信等黑色产业链。充分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建立健全企业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功能,逐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缺陷产品召回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向全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税务其他文件建办厅〔2024〕64号发布 2024年12月31日
    • (四)实现“一件事”数据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提升信息共享层级,根据职责共享购房人房屋交易网签合同备案、个人身份、婚姻、税费缴纳、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事项协同办理。实施数据核验比对,核验婚姻登记、社会救助、教育、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比对户籍、居住证、车辆等信息,实现申请公租房办件自动流转和办理状态实时反馈。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申请共享使用数据,需跨部门核验比对申请人信息时,应告知申请人,取得授权同意后进行。加强全流程信息安全管理,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
  • 税务国务院文件国办发〔2015〕57号发布 2015年7月28日
    • (一)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 税务其他文件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发布 2019年8月20日
    •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