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发布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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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 2012 年 7 月 16 日 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9 月 18 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

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典型工种分为: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工 机舱拆解工 农艺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带锯工 铸造工 电镀工

喷砂工 钳工 车工 油漆工 电工 电焊工

冷作工 绕线工 电机(汽机)装配工 制铅粉工 仪器调修工 热力运行工

电系操作工 开挖钻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砌筑工 泵站操作工

安装起重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沥青加工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道路清扫工 配料工 炉前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炭素制品加工工

炼胶工 纺织设备保全工 挡车工 造纸工 电光源导丝制造工 油墨颜料制作工

酿酒工 制革鞣制工 圆珠笔芯制作工 塑料注塑工 工具装配工 试验工

机车司机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船舶水手 灯塔工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电影洗片工 水泥制成工 玻璃熔化工 玻璃切裁工 玻纤拉丝工

玻璃钢压型工 砖瓦成型工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化学操作工 DT组装调试工

计算机调试工 电解工 配液工 挤压工 研磨工 线材轧制工

成衫染色工 钟(表)零件制造工 陶瓷机械成型工 检验工 制卤工 糖机工

生牛(羊)乳预处理工 皮鞋划裁工 釉料工 车站(场)值班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 邮电营业员

文件修复工 石棉纺织工 建筑石膏制备工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中药临方制剂员 天文测量工 印制电路照相制版工 钨铜粉末制造工 单晶制备工 光敏电阻制造工

光电线缆绞制工 石油钻井工 采煤工 中式烹调师 旅店服务员 尸体防腐工

印刷工 牛羊屠宰工 制粉清理工 化工操作工 化纤操作工 超声探伤工

水产养殖工 调剂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