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5,832 篇 · 5,824 篇有全文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337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8,324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住建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发布 2022年3月10日
-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
-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发布 2023年9月12日
-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 2016年11月30日
-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 (三)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 2007年11月30日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发布 2010年7月15日
-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发布 2025年11月27日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广电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发布 2021年12月1日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印章。
- 人社规章劳动部令第2号发布 2022年1月7日
-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 税务工作通知国税发〔1998〕20号发布 1998年2月18日
-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推进依法治税,现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但罚款的幅度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省和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广电规章发布 2021年12月10日
- 本规定中所称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包括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发布 2003年7月2日
- 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2021年3月31日
-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发布 2017年9月15日
-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doc
-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 2021年12月30日
-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发布 2015年2月16日
- 附件: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docx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 税务工作通知国税函〔2011〕98号发布 2011年2月17日
- 附件: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pdf
-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发布 2025年9月28日
-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报送涉税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