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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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个人信息» 命中 25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5 部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1,075 部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发布 2023年6月29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发布 2020年12月18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文旅规章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2009年4月2日
    •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发布 2025年5月13日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做好专家个人信息保护。
  • 文旅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发布 2020年7月20日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2009年7月23日
    •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 广电规章发布 2011年9月14日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 生态环境规章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发布 2018年7月16日
    •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生态环境规章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发布 2019年8月26日
    •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予以注明。
    • 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公开核设施安全许可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广电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发布 2020年3月20日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发布 2019年11月26日
    • 第三十五条 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发布 2016年7月19日
    •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发布 2014年7月9日
    •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 2021年7月12日
    •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发布 2021年6月1日
    •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 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 2017年2月16日
    •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广电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发布 2020年12月31日
    •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 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发布 2021年6月7日
    •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 生态环境规章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发布 2023年1月18日
    • (七)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发布 2022年2月9日
    •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被聘请机构和人员不得复制涉及参保个人的明细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复制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监督单位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