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5,263 篇 · 5,256 篇有全文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138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3,596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税务财税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发布 2020年5月13日
-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发布 2019年11月27日
- 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发布 2009年11月6日
-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 2014年10月23日
- (三)审理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 税务工作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
-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     (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 2018年1月12日
-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纳服发〔2026〕18号发布 2026年3月20日
- (四)规范执法行为。研究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探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统一税务执法行为,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鼓励各省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以适当方式提示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帮助经营主体及时了解信用修复政策,引导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21〕14号发布 2021年2月11日
-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8〕117号发布 2008年1月30日
-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 2016年7月13日
-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10〕11号发布 2010年1月21日
-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发布 2023年8月4日
- (二十五)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 (二十七)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8〕51号发布 2008年5月14日
-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 (八)委托方依据协查回函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 税务其他文件发改财金〔2018〕385号发布 2018年3月2日
- (一)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发布 2026年1月30日
- (五)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时间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税务财税文件财综〔2012〕34号发布 2012年5月21日
- 第三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