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发布 2026年8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8月10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