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发布 2012年11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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