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94号发布 2018年2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的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相关软件系统调试、基层业务人员培训、纳税人宣传辅导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通知》的顺利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27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