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694号发布 2015年12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市汇算清缴,其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由你局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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