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发布 2015年9月2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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