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8号发布 2015年8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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