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2号发布 2015年7月2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4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