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发布 2015年4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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