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245号发布 2014年6月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事宜的请示》(川国税发〔201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外,部队购置的其余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你局川国税发〔2014〕53号已确认,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畴。因此,上述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计征滞纳金,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按照3年期限计征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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