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466号发布 2013年8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12〕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因此,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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