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12〕262号发布 2012年6月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5号)收悉。关于你局对某企业进行股权关联交易调查涉及的关联股权或债权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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