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11〕31号发布 2011年3月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