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发布 2011年2月1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