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11〕10号发布 2011年1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目前,评奖活动已经结束,共计42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2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1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3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上述获奖项目总计230万元的奖金由全国总工会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