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5号发布 2010年5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4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人工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工作在增值税抵扣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实现电子信息联网核查前工作的平稳过渡。鉴于目前联网核查机制已经正常运行,电子传输数据质量已经基本满足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人工录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