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号发布 2008年1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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