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

国税函〔2007〕760号发布 2007年7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及级次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款,应当随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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