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期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通知
国税函〔2007〕717号发布 2007年6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规定,各地已陆续将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但目前仍有部分县市未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为保证网上银行的顺利开通,便于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监控和查询,请未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县市税务机关,在2007年8月1日前办毕开户手续,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账户开立情况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上报表式下载及上报地址:FTP:/centre/计统司/会计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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