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86号发布 2007年3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天津、重庆、西藏),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doc

2.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doc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