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00号发布 2007年2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河北、上海、山东、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设、更名和取消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设、更名和取消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增、更名和取消所属成员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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