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1号发布 2006年12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分别于11月10日和12月8日互致信函,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安排》应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在内地,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上述《安排》文本,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29日以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