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9号发布 2006年9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于2003年9月18日在特首都西班牙港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4年8月24日和2005年4月2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针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于2005年6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10月23日以国税函〔2003〕112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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