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744号发布 2006年8月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6〕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全日制大、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温州市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占用耕地,不属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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