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3号发布 2005年1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自治区、直辖市)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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