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发布 2004年12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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