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号发布 2003年1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指示精神,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了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现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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