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71号发布 2002年8月1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甫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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