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30号发布 2002年2月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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