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1号发布 2001年9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国,协定适用于孟加拉国居民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在孟加拉国,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6年6月13日以国税函[1996]54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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