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发布 20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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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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