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7号发布 2000年10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该议定书自2000年10月11日起生效执行。议定书文本已于2000年6月23日以国税函[2000]484号文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要求做好该议定书的执行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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