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0〕99号发布 2000年5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4月2l曰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6月16曰和2000年5月9曰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0年6月7日起生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4月27日以国税函[1998]25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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