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440号发布 1994年7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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