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国税函〔2007〕996号发布 2007年9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目前,你局已经做好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完成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同意你局先行在株洲市进行试点,然后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意见。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采集税控收款机的开票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