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发布 2009年10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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