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发布 2008年8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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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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