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发布 2014年12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x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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