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表式见附件),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4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