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 2015年2月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5年2月9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