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5〕3246号发布 2015年12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审定,现将2015年(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知如下:

一、确认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97家技术中心和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等8家分中心为第22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二、在201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中,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技术中心未上报评价材料。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撤销上述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请你们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企业。

附件:1.2015年(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pdf

2.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pdf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全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