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6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2680号发布 2016年12月1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审定,现将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通知如下:

确认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89家技术中心和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分中心为第23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关手续。

请你们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企业。

附件:1.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pdf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全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5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