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946号发布 2017年5月1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国家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2017年5月16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