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6号发布 2018年1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海洋局

民航局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贸促会

铁路总公司

2018年1月25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